各公安分、县局、派出所, 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7]1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积极为来济就业创业人才落户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同时进一步严密和规范户口登记管理,更好的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省公安厅《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鲁公通[2016]17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现就在县、区人才服务中心和市区派出所辖区内设立人才集体户和社区集体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县、区人才服务中心及社区集体户设立
(一)各县、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设立。由各县、区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后,报分、县局公安机关备案(原已设立的不再重新履行备案程序),具体手续为:设立集体户申请、单位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盖单位行政章)、法人代表及集体户口协管员身份证复印件。各县、区人才服务中心所在地详细地址为集体户地址。
(二)社区集体户设立。由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公安分局备案后,在公安派出所所在地设立一个社区集体户。具体手续为:设立集体户申请、集体户口协管员身份证复印件。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可参照该通知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在本县域内设立社区集体户。
二、县、区人才服务中心及社区集体户落户条件、手续及程序
(一)各县、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落户
1、条件:符合本市户口迁移政策,在本县、区工作,且所在单位不具备设立集体户条件、本人在本县、区无合法产权或使用权住房的下列人员,可申请落本县、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
(1)经毕业生主管部门接收派遣到就业单位的大中专和技工院校毕业生;
(2)符合《实施意见》人才落户政策的本人;
(3)符合《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济发[2017]16号)规定,来济(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长清、章丘及高新区)创业或就业的45周岁(含)以下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的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依法注册登记就业,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
2、手续:符合条件一的,需完备毕业生落户手续;符合条件二的,需完备引进人才落户手续;符合条件三的,需按市局《济南市引进人才落户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完备相关手续。除上述手续外,还需同时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单位出具的不具备落户条件证明,以及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人才集体户接收证明。
3、受理程序:
(1)市区:由区人才服务中心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属毕业生落户,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属《实施意见》人才落户,材料齐全的报所属公安分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按《济南市引进人才落户实施细则(试行)》落户,材料齐全的报所属公安分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2)三县:按本县相关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受理程序执行。
(二)社区集体户落户
1、条件:符合市区内户口迁移政策,但在市区无合法产权或使用权住房,且单位不具备设立集体户或租赁住房不具备落户条件的下列人员,可在就业地或原户口所在地落社区集体户:
(1)因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关系转移,原房主(市外购房迁入落户人员需取得本市户籍满2年)户口暂无法迁出的;
(2)夫妻离婚后,无合法稳定住所的;
(3)原逮捕、判刑、劳动教养已在本市注销户口人员,现刑满释放(含假释)、解除劳教恢复户口,因原注销地址不具备落户条件的;
(4)破产清算、兼并重组的单位,原集体户应当撤销,户口无处迁移人员;
(5)集体户成员已经离开原单位,现所在单位不具备落户条件的;
(6)按市局《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公通〔2017〕25号)规定,经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动员,收养人拒不送养的私自收养人员;
(7)其他历史原因造成的疑难户口及长期空挂户口。
2、手续:除按照现行政策和落户原因对应完备相关手续外,还需完备社区集体户落户申请表、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或期房购买合同(符合条件六的除外)、单位出具的不具备集体户落户条件证明或无稳定单位声明(符合条件一、六的除外)。
3、受理程序:在受理上述各类户口时,应由社区民警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如工作单位、居住、婚姻等)进行核实,填写《社区集体户托管呈报表》,按下列程序办理:
符合条件一至五的,在现户口所在地或原户口注销地(限刑满释放、假释、解除劳教恢复户口的)落户。其中,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关系转移、夫妻离婚、单位破产清算兼并重组户口无处迁移落户的由公安派出所受理,材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办结;刑满释放、假释、解除劳教恢复户口的由公安派出所受理核实报所属公安分局,材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符合条件六的,在居住地落户,按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有关要求办理。
符合条件七的,按照现行户籍管理政策、管理权限办理。
原市区常住户口居民迁往社区集体户,具有家庭成员关系的可以以家庭户为单位分别立户,签发《居民户口簿》并在内页右上角打印“社区集体户”。
三、县、区人才服务中心及社区集体户日常管理
建立县、区人才服务中心及社区集体户,是创新人口管理,关注民生民意、服务保障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公安、人社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切实把各项服务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一)明确工作职责。各县、区人才服务中心应设立专职户口协管员,配合公安机关认真履行申报、协管等工作职责。社区集体户由公安派出所户籍民警业务指导和办理相关落户手续,社区民警具体负责户口核对、调查等日常管理,并督促指导人才服务中心及社区集体户单位、协管员,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1、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和户籍民警掌握本户人员的迁入、迁出、出生、死亡等基本情况;
2、按规定负责本户成员户口事项申报和管理相关《集体户口簿》;
3、向本集体户成员进行遵守户口管理规定的宣传教育,督促集体户成员主动申报户口登记事项;
4、按时完成户口登记机关或户籍民警交办的有关户口管理事项。
(二)规范登记管理。辖区公安派出所要加强对各类集体户的日常管理,每季度要召开一次户口协管员会议,部署检查工作,每半年组织开展户口核对不少于一次。
1、迁入登记。办理集体户迁入落户,要严格履行审核手续、程序,并告知其对提交的相关证明和声明材料真实性负责,以及应当配合户口登记机关履行主动申报、定期核对户口的义务。要详细登记落户人实际居住地址、联系电话,并在人口信息系统、居民户口簿、常表相应栏目中记载,同时履行受理人、申报人签章手续。
集体户不能按照本市“三投靠”和其他投靠办理迁移落户。
2、出生登记。夫妻双方均为集体户的,所生子女可按随父或随母原则办理出生登记。
3、注销登记。一是集体户成员死亡的应由其亲属(或单位协管员)持相关证明材料及时申报死亡人员的死亡登记。二是出国(境)定居或取得外国籍,应凭相关证明材料办理户口注销。三是应征入伍前,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应征入伍通知书办理户口注销。
4、迁出登记。一是在济取得合法产权或使用权住房的,应按现行户口迁移规定将户口迁至居住地;二是已结婚人员,配偶户籍地具备落户条件的,应将户口迁至配偶处;三是在济有近亲属的,可将户口迁至近亲属处(农村地区除外);四是已离开原单位或工作单位具备集体户落户条件的,应将户口迁至现工作单位所在集体户或社区集体户。
5、户口登记项目变动登记。暂不具备户口迁出条件,实际居住地址、联系方式及户口动态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原落户人员拒不迁出的,经现房主提出书面申请,公安派出所履行告知程序后,可将其户口迁至户籍地社区集体户。
(三)落实整顿核查制度。要结合年终人口统计户口整顿,由辖区公安派出所负责,会同集体户成员单位及协管员,对户成员的市内合法稳定住所、工作单位等情况进行核查。对在核查及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已具备迁移条件的集体户成员,要尽快通知督促其办理户口迁移,对拒不迁出的,按照《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第七十三条规定情形,可暂时停止受理除办理居民身份证、户口迁出、注销登记以外的其他户口事项。
(四)严密人口管理措施。各公安派出所要严格按照现行各类人口管理规定,切实落实居住地、户口所在地双向管理措施,确保辖区各类人口“情况明、底数清,变动维护及时”,坚决杜绝“漏管失控”问题的发生。
四、健全完善各项保障制度
各级公安户政部门及派出所,要严格执行户籍管理政策法规,不断提高服务效率和执法水平。一是完善警务公开制度。尽快对各类警务公开栏、互联网平台等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同时,以济南“阳光户政”微信公众平台为载体,深化“互联网+户政”民生服务系统应用,以信息化引领警务公开、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的提升。二是落实首接负责制度。对待群众咨询要耐心细致,依据有关规定及时给予准确答复;要进一步落实《受理材料定制单》、《便民服务页》等个性化、全方位服务措施,对受理的相关户口事项,手续齐全的要当场受理,手续不全的要现场一次性解释清楚,坚决杜绝推诿、扯皮、让群众多跑腿现象的发生。三是健全备案监督制度。户籍民警要使用本人数字证书进行系统操作,做到一人一账户、一事一备案,同时做好每天变动登记整理、月报统计、立卷归档工作;各分、县局及市局要采取网上监测比对与调取办理户口人员名单、审查户口材料相结合的方法,定期开展专项检查,以加强工作监督指导。四是严肃责任追究。按照“谁登记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户口登记管理终身责任制,严格“四个一律”政策规定。坚决杜绝利用职务之便办理虚假户口和刁难群众问题的发生。
附件:1.社区集体户落户申请表
2.告知书
3.社区集体户托管呈报表
4.人才集体户接收证明
济南市公安局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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